租号管理制度

2020-12-02 11:13:28 · 浏览次数:0         来源:U租号网

求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整套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一、公司管理大纲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3、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4、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 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5、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6、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7、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8、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二、员工守则

1、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3、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4、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5、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第一部分、 公司管理制度

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档案管理制度

1、各部门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2、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3、财务文件由财务科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实行电脑化管理。

4、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2)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3)根据档案的内容,区别保存,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4)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第二章、保密管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注意不泄露、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三章、印章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

二、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1)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2)印章保管使用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时间、用途、使用人等。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要说明印章用途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5)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三 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

第六条 银行印鉴章管理

一、印鉴章保管要求

1、 二枚印鉴章必须分开保管,不可一人同时保管使用,一般情况,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各保管一枚印鉴章。

2、 上班时间,印鉴章必须放在带锁的抽屉中,休息或离开位置时必须上锁;下班时印鉴章必须放入柜,不得随意摆放。

二、印鉴章带离财务部门,必须进行登记注明用途,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印鉴章带离必须是公司内部2个人员,同时一定是财务部门和办公室各出一人。

三、印鉴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文件,必须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印鉴章加盖在非银行票据的纸质单据(如收据、优惠券等)上,必须有本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盖章。

四、刻制印鉴章,须经财务负责人书面申请,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后,予以刻制。

第七条 违纪处理

一、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关部门汇总存档。

第四章、公司证照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公司所有人员的各种证书是公司合法经营的资格证明。根据工程施工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对证、照的管理作出如下管理制度:

一、证照必须由公司办公室复印后存档,以备核查。

二、对公司证、照要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不准涂改、不准转借不相关的人或单位使用,不准利用证照从事违法活动。发现有用证、照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者将给予当事人以经济处罚,并收缴全部非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照有关程序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证、照不得跨区承揽工程使用。若确需跨区域使用必须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造成经济损失时责任人负责全部赔偿,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如遇证、照丢失,要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五、对公司的各种证照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只限持件人姓名和单项工程项目的名称)使用,同时加盖公司红色印章,否则均视为无效证件。

第五章、会议管理制度

1、为规范公司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降低会议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沧州华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3、一般在月底或召开一次公司例会,会议有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召开。

4、主持人一般应于会议开始后,将会议的议题、议程、须解决问题及达成目标、议程推进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5、属讨论、决策性议题的会议,主持人应引导会议作出结论。对须集体议决的事项应加以归纳和复述,适时提交与会人表明意见;对未议决事项亦应加以归纳并引导会议就其后续安排统一意见。

6、与会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应准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2)会议发言应言简意赅,紧扣议题。

(3)遵守会议纪律,与会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接听电话,如须接听请离开会场。

(4)做好本人的会议纪录。

7、 会议原始记录的备档按以下规定:

1)本部门负责组织的公司各类行政会议的会议记录,由本部门常设会议记录员负责日常归档、保管,但用完后的记录本应作为机要档案及时转总经办统一归档备查。

2)本部门会议记录由本部门常设会议记录员统一归档备查。

8、 会议决议、决策事项须会后跟进落实的,遵照“谁组织,谁跟进”的原则;。

9、 总经理主持的会议的会后跟进工作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落实,总经理另有指定的,按总经理指定。

第六章、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 严格遵守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2、 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3、 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4、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七章、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二、成立以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

三、落实防火措施,重要场所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专人应定期检查是否完好无损;配备的各种灭火器,要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

四、抓好安全用电管理。

五、落实防盗措施。

1、财务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2、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防盗门窗,办公房间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3、公司财物不得随便放置,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4、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六、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

第八章、 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各部门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派车。

2、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3、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4、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5、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及使用部门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司机本人负责。

第九章、合同管理制度

1、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2、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公司经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3、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4、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5、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6、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择优签约”的原则。

7、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8、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必须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章、考勤管理制度

1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2、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3、劳动人事部负责考勤统计,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按公司薪酬制度编制工资表,报财务部门审核。

4、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5、上班时间禁止对外出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6、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5次按旷工1天处理。

7、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1500元基本工资。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四、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会计员和出纳员责任分明,钱账分开,不得一人监管。

七、银行票据和银行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主管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不得一人监管。

八、企业的各项支出及临时借款需经领导签字后方可支付。

九、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健全、不正确的凭证予以退回或补充更正。

十、不准公款私存,不得私自借用公款。

十一、及时记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十二、按年度归档分类,整理立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投资选择建租联

到现在2018年过了一半了,我们来说说2018年中国关于投资的形势,首先我们说一下股市,虽然财经栏目各大独角兽一个一个上市了,先是虎牙上市,市值一下到达35亿美元,再是小米市值到达540亿美元,现在各种呼声美团、饿了么等等。如果你关注这些你会感觉到这个市场在中国像一个病态的老虎,各种浮躁各种操作。但是上面这些只是表面的,再仔细看看,六月份就天天看到这样的标题“守住3900点,破了3800点,不会再跌了”,这些都是广大小股民的呼声和期望以及害怕,但动辄千股跌停真的让人觉得股市好吗?我身边就有一些朋友,玩的小,就是平时把支付宝的钱拿出来放到稳定的基金里边,今年都赔了2000多,对于一个上班族,心疼的一批。股市真的不安全。

然后就是加密货币,伴随着巴菲特和几个互联网界的大佬说出了不会持有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比特币等加密货币一路暴跌,从以前一万多美元跌到现在七千,而且还在可能一直跌,所以想说的是,对于这个新兴的投资区域,那一大杯梗已经被分完了,现在进去不免被人隔韭菜的悲剧。而且对于国内的加密货币公司,政府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监管,所以整个市场完全靠企业的自觉性来运作,所以你投进去的钱在企业良心的前提下还要看市场的行情,所以加密货币也不建议投入。

市场上还有很多P2P产品,说到P2P,有疯狂的2016年,那时候有很多回报率高达百分之20多,以至于一些空壳公司就拿着后一批的钱支付前一批人的利息,导致了最后捐钱跑路,以至于到现在的理性,基本的稳定在年化利率在百分之8到百分之10左右,而且还不是绝对的安全。

说了这么多,现在我说一下我们建租联的产品,具体我们是做实体塔吊租赁的公司,可以有三种投资模式可以选择,一种是投资塔节,一年投资5000或者8000,年化回报600和1000.投资回报率高达百分之12.还可以选择全款塔机:投资28.6万元,签订5年合同,租金每3个月返还1次,每次返还12500元,每年4次,共计5万元,5年共返20次,共计租金25万元,5年期满公司回购设备价值20万元,共收益45万元,年化收益率:11.47%。或5年到期可以再次续签五年合同!还可以选择第三种投资方式,投资12.3万元,由公司担保客户分期付款42期按揭还款,4年零2个月还款结束后,返还押金2万元,后期与全款塔机租金模式一样,每3个月返还1次,5年零2个月期满公司回购设备价值20万元,共收益27万元。或5年到期可以再次续签五年合同!年化收益率:22.98%。我没有在吹嘘什么,投资建租联投的是绝对的安心和放心,相对于上面的哪些产品,大家可以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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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韩玉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建租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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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房屋怎样写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住户不许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不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二、宿舍区公共活动场所内,住户不得任意盖小房,挖菜窑,确保房屋基础、交通消防、地下管道和院内整体布局不受影响。

三、楼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四、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五、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六、户用煤气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七、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八、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一、各处室、各班级及师生宿舍要切实加强房屋的管理力度,预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少损失。

二、房屋使用的部门、处室要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要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

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四、总务处要提高房屋检查力度,每月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对于砖木结构的房屋要逐柁、逐檀、逐椽地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房顶杂物及碎瓦,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房屋检查卡中,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六、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你应该参考本地的个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制定合同,就算以后出现法律问题也有法律依据布是吗。另外,依我的经验,要和房客事先说好水电等费由谁缴纳,还要做好房屋的设施安全,据法制频道的《法律讲堂》一起房屋出租案件来看,如果房客在租房前的所用设施有安全隐患,日后出现问题是由房住自行负责的。

这个主要由租赁合同加以规范才行,合同可以赋予房客权利同时也可以设定义务。权利我就不说了,对房屋的使用权这是他的主要权利。主要是义务,义务可以从对房屋的使用情况方面,譬如可规定不能随意装修,损害房屋,不能损害房屋的附带设施,譬如随房屋一起租赁的电器及家具,付款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交付时间,租赁时间,争议解决方式等。最好还附一张物品清单,以便日后清点。当然,在合同中还得写明房屋的所在地,街道号,楼号等具体情况。希望能帮到你

出租车公司管理制度

你好吝啬哦,即不给分也不给钱。还是给你份吧,不能跟你学啊!哪里不合适自己回去改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四)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如实报送营运资料,接受对营运资料的审查;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付给票据,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无票据时,不得营运载客;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

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的,缴销证件,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第(一)项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款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车费,向乘客赔礼道歉,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车辆交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载的,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乘客损失,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的,除责令其退还乱收费用、证照和标志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十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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