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租号
2020-12-11 20:19:02 · 浏览次数:0 来源:U租号网
机动车登记证号是什么东西 怎么查询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在绿色封皮的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内页右上方的条形码下方,机动车登记证书不是机动车行驶证,封皮同为绿色,但一大一小,注意区分。
机动车登记证书其实就是我们爱车的“户口本”,是车辆上牌时必需的,个人需妥善保管。(PS:如您的车是出租车,那机动车登记证应在公司里,如您是贷款买车,则是押在银行。)
“拓展资料”
如何补办登记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在绿色封皮的大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内页右上方的条形码下方,机动车登记证书不是机动车行驶证,封皮同为绿色,但一大一小,注意区分。
扩展资料:
动车登记证书其实就是车辆的“户口本”,是车辆上牌时必需的,个人需妥善保管
如何补办登记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申请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
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登记证
自己名下北京机动车和号牌如何租赁给他人?租金大概一年多少钱?
你好!连车带号牌出租的话,也就是整车租赁了,这个可以出租的,但是要避开检查和风险。你可以找一个租赁公司,交公司管理费,然后公司给你租赁出去,这样的话应该有保障一点;还有的就是租给熟悉的人,但是一定要有租赁合同,约束好对方的行为和所造成的后果由谁负责,否则也会有风险的。你可以再查阅一下资料和咨询一下这方面的律师。
机动车限号是一整天都不能开么
每个地区的限行时间不同,需要根据具体地区、具体车辆加以区分:
以北京地区为例:
一、京牌汽车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每周停一天(0时至24时)。按照车牌号,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
2、北京居民及私家车:根据尾号限行,限行时间为07:00-20:00,限行范围为五环以内所有道路(不含五环)。
二、非京牌汽车
1、乘用车:限行时间,07:00-09:00、17:00-20:00,限行范围:五环以内(含五环以内)
2、非客运营运车辆:限行时间09:00-17:00,限行范围:五环以内(含五环),按尾号限行。
扩展资料
不受限制车辆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护车;
二、有轨电车、跨省长途客运车辆、大型客车、出租车(不含出租车辆)、小型客车、邮政专用车、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为单位客车和校车。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
三、行政执法车、护栏专用车统一标识、喷涂执行任务;
四、环卫、园艺、道路养护专用车、殡仪馆殡仪车;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尾号限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汽车限号
北京机动车限号,公车全天都不能开,其他车辆早7点至晚8点,限行机动车(含临时号牌)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主路)行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最佳答案: 只要是北京的地方都限行,不管几环北京单双号限行细则:整个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单双号限行;每天3时至24时实行;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同时暂停实施尾...
值得注意的是,国庆假期恰逢机动车限行尾号轮换,2013年10月6日至2014年1月4日,周一限行尾号将调整为2和7。10月8日(周二)为假期后首个工作...
怎么能办理网上选机动车车牌号
那么网上如何选择车牌号,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一、互联网自主编排号牌号码是指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采取自编自排方式预先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互联网自主编排号牌号码范围: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小型汽车号牌机动车可以采用互联网自主编排号牌号码的方式选号。出租汽车、工程抢险车辆、救护车辆、消防车辆、海关监管车辆、使馆号牌车辆到车辆管理所确定号牌号码。
三、互联网自主编排号牌号码流程:
(一)录入身份证明号码等信息进行登录校验;
(二)录入机动车所有人和车辆信息;
(三)按照编码规则编排号牌号码;
(四)确认号码后打印选号确认单;
(五)可以选择预约办理时间。
四、互联网自主选号编码规则:机动车所有人自主编排的号牌号码发牌机关代码为“京N”,号牌号码中前三位有且只有两位为英文字母(字母I、O不可用),最后两位必须为数字。例如:京NAB999,京NC9D99,京N9GH99。
五、自主编排号牌号码的时间:自登录校验后开始,请在20分钟内完成自主编排,如超时未完成选取,选号系统将自动结束,需重新登录后再次进行自主编排。
六、自主编排号牌号码的有效时限:自选号成功后,号牌号码从第二日起保留三个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顺延)机动车所有人须在此期间检验车辆、申请注册登记,逾期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所选号牌号码无效。在此期间已在网上成功选取号牌号码的机动车,不允许通过互联网进行再次选号或修改信息。
七、信息录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要按照身份证明、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录入相关信息。录入后请认真核对无误,保证真实、准确、有效。录入的信息与相关凭证证明不符的,所选号牌号码无效。
八、打印确认单:机动车所有人选号成功后打印选号确认单,并按选号确认单注明的办理地点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时,需向受理民警说明已进行互联网选号,并提交选号确认单。如选号时未成功打印选号确认单的,可以再次登录系统进行打印。
九、机动车所有人在互联网选号成功后,可以选择预约办理注册登记的时间。
十、机动车所有人在互联网选号成功后,经验车合格后,持选号确认单和其他相关手续按选号确认单确认地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机动车号牌可以转借,出租吗?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不得倒卖、转借、挪用、涂改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不得以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灭失或者丢失为由,骗领机动车号牌或者机动车行驶证。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五)机动车获得方式;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九)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十)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第三章 过户登记
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三)机动车获得方式;
(四)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七)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八)过户登记的日期。
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测。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过户登记事项,对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收回原机动车号牌和原《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不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机动车行驶证》,重新核发《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的机动车档案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未解除海关监管的;
(三)机动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十项情形的。
第四章 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住所迁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出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二)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且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提交资料,并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四)转出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获得方式;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和办理机动车登记,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登记的机动车适用军车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机动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未领取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的,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的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的机动车登记。
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的种类分为:注册、过户、转出、转入、变更、抵押、停驶、复驶、临时入境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登记编号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确定。
每辆机动车不得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机动车登记编号。
第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提交有效的资料。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接受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提交的资料,检验车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时限内,决定准予或者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